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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在广东省家政学会、广东省家政协会基础上,于2007年5月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更名成立。会址设在广州市。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上级行业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民政厅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办他们委托的任务。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组织,为全省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法人代表、由企业家陈挺博士担任,我省、市德高望重的领导人匡吉、黎子流、梁广大、姚蓉宾等同志为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名誉会长,省、市家庭服务业的十三位骨干企业家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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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发展要求,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和诚信化建设,规范广东省家庭服务业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及《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等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本办法所称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家协”)团体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市场发展需求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下,由省家协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发布的,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省家协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及遵守团体标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四条  省家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标准化活动相关的良好行为规范。

(三)符合保障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促进科研、生产、贸易和交流。

(六)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七)充分体现团体标准的先进性、实用性、市场竞争性和快速性。

第五条 省家协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省家协代号(GDJX)、团体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图所示。



示例:T/GDJX  1—2019。

第六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相当资格。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存档、复审等阶段。团体标准制修订应按程序执行,如未通过或者未进行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项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八条   制修订标准的单位应为与该标准内容相关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检验认证机构等单位。由标准发起单位向省家协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秘书处也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和任务。

第二节  立项

第九条   标准需求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申请,省家协会员单位的申请优先考虑;秘书处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立项。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必要性、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及主要技术要求;

(三)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关系;

(四)项目的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经费、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和主要人员等。

(五)项目申请工作可不定期申报,随时申报,随时受理。

第十条   秘书处收到立项申请后,根据项目申请情况组织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后,秘书处正式发文进行立项公布,通知申请者并发放标准计划编号;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或进行修改后重新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秘书处审议批准正式立项。如项目未被批准,则通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二条   标准一经批准正式立项后,项目提出者应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的编写规则,同时应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四条   起草工作组形成标准草案后,需开展调研,根据调研结果进行修改,标准的内容必须在共同起草单位中达成一致,形成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后,经秘书处同意后,可进入征求意见阶段。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涉及本标准的生产、科研、检测、管理、用户单位以及行业专家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可包括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等文件。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第十八条   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协调、处理后,确定采纳或不采纳,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十九条   起草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材料汇总提交省家协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如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相关规定,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或者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五节  技术审查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秘书处组织,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参加专家审定会会议审查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函审专家应不少于7人。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一条   采用会议审查方式时,应当在会议前7个工作日前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审定会专家应对标准的编制说明、制定程序、征求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对标准进行逐条审定,形成审查结论,同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投票表决时应有不少于与会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视为审查通过。

第二十二条   采用函审方式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函审意见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意见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最后由专家组长汇总形成审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未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定。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二十四条   通过立项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过程中如出现立项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制修订或碰到重大技术难关无法制修订的,该项目将被终止。

第六节  报批

第二十四条   经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送审稿,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标准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尽快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材料报送秘书处审批。报送的材料应有: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三)团体标准审查意见(或函审结论单)及会议纪要

(四)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报送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的,提请会长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后重新报批。

第七节  发布和存档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负责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统一编号和发布,对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由省家协发放正式标准编号,并签署发布公告,公布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

第二十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省家协秘书处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节  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市场需求,由省家协秘书处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复审是对标准实施的适用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标准复审: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作出修订的;

(二)国家和我省有关产业发展政策作出调整的;

(三)标准的技术内容或指标已不符合团体标准定位要求的;

(四)引用的相关标准已经废止或修订,并对本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产生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复审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单位或专家,一般应有标准审查工作经验。审查结束时应当向省家协秘书处提交复审结论单。

第三十二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二)需要修订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的年代号。

第三章  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省家协所有。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会员和行业内单位均可资源采用。鼓励其他相关单位或组织采用本协会的团体标准。

第三十五条   省家协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省家协团体标准予以废止。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对团体标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估。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2.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文本格式模板

3.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4.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审查意见

6.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7.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意见单

8.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单

9.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报批单

10.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公告

11.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单

12. 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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