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公告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 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19〕121号)要求,现将《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23日
广东省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动我省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加快推进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国际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实施“南粤家政”工程促进就业工作方案》(粤人社发〔2019〕1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认定范围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是指经由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认定,以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培训为重要培训内容,具有较为健全的培训体系、培训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家政服务培训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以及企业内设培训机构等。
第二条 申报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的单位,需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纠纷;拥有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的师资、场所、实训基地和相应设施设备,并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具备家政服务专业教育培养资质或家政服务职业培训资质,并符合以下专业条件:
(一)培训能力
(三)示范引领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公布受理时间。每年由省人社部门公布受理时间。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八条 信息报送。省级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报送年度相关情况,年度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运行情况、取得主要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汇总后于12月底前上报省级人社部门。省级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重大事项,应在更改后一个月内报省及市人社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补措施
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省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按照《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号)给予一次性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补助,奖补标准为每家省级示范基地30万元,所需资金在省级就业资金中安排。各地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在省奖补基础上,提高补助金额,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社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市(区、县)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认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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