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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协简介
  •      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在广东省家政学会、广东省家政协会基础上,于2007年5月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更名成立。会址设在广州市。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上级行业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民政厅等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并承办他们委托的任务。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广东省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组织,为全省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法人代表、由企业家陈挺博士担任,我省、市德高望重的领导人匡吉、黎子流、梁广大、姚蓉宾等同志为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名誉会长,省、市家庭服务业的十三位骨干企业家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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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 缩写:GDHSA.

第二条  本会是广东省民政厅依法批准的行业性组织,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为政府、为行业服务;团结会员,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开展家庭服务活动,为完善家庭服务市场机制,促进家庭市场和社会建设,提高社会家庭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广东省。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家庭服务业理论、家庭服务业改革、家庭服务业政策和策略,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协助有关部门,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行为,协调家庭服务业企业间的有关矛盾。

(三)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弘扬家庭服务文化,提高家庭文化道德素质和物质生活质量。

(四)为会员提供培训,提升业务技能。

(五)指导会员保证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建设。

(六)联合省内外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交流经验和动态;整理、编辑有关资料,传播交流家庭服务业信息和研究成果;开展家庭业服务咨询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副会长及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三)理事及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需载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表决〗;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监事长、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特别授权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理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会员大会职责的,由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修改章程和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会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20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 15日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对前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换届,应当在大会召开前 3 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党员代表、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理事会不能或不召集,按本章程第十九条第四款和第五款规定的方式召集,成立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或党建联络员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换届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1 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经同意方可召开换届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为奇数,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1/3。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5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十二)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二)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二项职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因故未能出席的常务理事,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名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会长召集和主持;副会长不能或不召集和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 5 名(协会可根据情况选择

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协会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列席。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节  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应当召集和主持。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或称理事长)1名、副会长(或称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延期1届),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出席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包括秘书长以下职务和名誉职务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内地居民,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法定代表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吊销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四)正在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财务管理制度》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五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本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上一年度工作报告送,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三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其中必须载明: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协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备案〖协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或常设机构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六十六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十七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六十九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报会员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本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11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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